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商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浙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商初字第464号原告施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某某、邵某某。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中央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施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石 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