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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821号原告焦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建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