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821号原告焦某某,女,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58年6月6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建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