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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拱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364号原告何某。法定代理人查某乙。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戚晓光。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高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