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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钟大江、张华强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大江,张华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泉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大江。被告人张华强。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龙检公刑诉(201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犯故意杀人罪,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检察员林方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华强、钟大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9日1时许,被害人白华伟在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商业前街161号“今生缘”冷锅串串店门外与陈闯健、廖家双(均已判刑)因琐事发生口角、抓扯,后被害人白华伟逃离现场,其手机遗落现场被陈闯健等人拾得。陈闯健、廖家双预计白华伟会再次返回,便电话邀约被告人张华强、钟大江及王成午、谢磊、廖卢飞(均已判刑)、肖忠茂(另案处理)等人到商业前街“今生缘”冷锅串串店处等候。随后,被害人白华伟携带棍棒与三名男子返回冷锅串串店,陈闯健、王成午、谢磊、廖卢飞、廖家双、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等人即与白华伟打斗,并将白华伟追至商业后街,致白华伟全身多处受伤后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白华伟系外伤致肝破裂引起���血性休克死亡。2011年12月14日,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案发经过。上列事实,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钟大江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曾被判刑的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刑初字第348号刑事判决书,证人王玉君、邓益华、彭亮、吕纯杰、肖琳、毛帅、方帅、李敏、赵修明、赵瑞锋、曾艳、李慧、周华健、肖忠茂的证言,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的供述,共同作案人陈闯健、廖家双、谢磊、廖卢飞、王成午的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公(成)鉴(DNA)(2010)2045号鉴定书,现场勘查检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及共同作案人廖家双、谢磊、廖卢飞、王成午、证人肖忠茂指认案发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钟大江辨认陈闯健、廖家双、廖卢飞、张华强、王成午、谢磊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华强辨认陈闯健、廖家双、廖卢飞、钟大江、王成午、谢磊的辨认笔录,陈闯健辨认廖家双、廖卢飞、张华强、钟大江、肖忠茂的辨认笔录,廖家双辨认陈闯健、钟大江、廖卢飞、张华强、肖忠茂、白华伟的辨认笔录,谢磊辨认陈闯健、张华强、廖卢飞、廖家双、王成午、钟大江、肖忠茂的辨认笔录,廖卢飞辨认陈闯健、廖家双、张华强、钟大江、王成午、谢磊、肖忠茂的辨认笔录,王成午辨认张华强、廖卢飞、谢磊、陈闯健、肖忠茂的辨认笔录,肖忠茂辨认陈闯健、钟大江、张华强、廖卢飞、廖家双的辨认笔录,王玉君辨认陈闯健、白华伟的辨认笔录,吕纯杰辨认白华伟的辨认笔录,肖琳辨认陈闯健、廖家双、廖卢飞、张华强的辨认笔���,毛帅辨认陈闯健、白华伟的辨认笔录,方帅辨认陈闯健的辨认笔录,李敏辨认陈闯健、廖家双、廖卢飞、张华强、钟大江的辨认笔录,通话清单,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接受他人邀约后,到案发现场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中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各参与人均积极加害被害人,可不分主从犯,但被害人死亡原因为外伤致肝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而被害人肝右叶1.5㎝、3.5㎝两处裂口系较锋利的单刃刺器所致,故本案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及持单刃刺器者的作用大于其余参与者,量刑时将对既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单刃刺器持有者的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予以充分考虑。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大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害人在前期纠纷结束后,邀约人员还回现场,并持械冲向被告人等人,以致引发双方打斗,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的罪责。被害人家属已获得足额赔偿,量刑时可酌情考虑。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减轻处罚。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钟大江、张华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钟大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26日止)。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单周标人民陪审员  刘国文人民陪审员  黄贤刚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