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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杨春坤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平刑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坤,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于广西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平南县平南镇盆塘村格木冲三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春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春坤于2012年3月29日21时30分醉酒驾驶桂RNN7**号小型客车由平南镇江滨路往平南车站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宾馆路段时被平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杨春坤血液酒精含量为34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春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平的证言、平南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查处杨春坤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图、相关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户籍登记证明、现场测试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坤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春坤犯危险驾驶罪成立。被告人杨春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春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2年5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许云霞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