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炳章与十堰市航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炳章,十堰市航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056号原告张炳章。被告十堰市航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绍敏,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张炳章诉被告十堰市航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张炳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炳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炳章撤回起诉。诉讼费2330元,由原告张炳章负担1281.5元。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奕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