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姚彦群与项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彦群,项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姚彦群,男,1975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牛景祥,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宇,男,成年人,汉族,住长垣县蒲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彦群诉被告项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姚彦群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姚彦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姚彦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姚彦群承担。审判员 葛丽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