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志能与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能,汪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40号原告胡志能。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兵,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胡志能与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本案无法送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驭 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