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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胡志能与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能,汪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840号原告胡志能。委托代理人夏满流,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兵,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胡志能与汪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本案无法送达。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驭 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二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