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沙执字第379-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吕银峰与李伏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银峰,李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沙执字第379-1号申请执行人吕银峰,男,生于1962年10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李伏春,男,生于1976年11月2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1)沙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伏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3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尚文二〇一二年四月一七日书记员 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