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玉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兴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