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玉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玉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吴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孙连兴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兴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