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杨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邱某某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邱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杨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住所地:杨陵区康乐路。代表人孙某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与邱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某某应履行的债务为9761.68元。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案款9761.68元,并交纳执行费50元。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杨陵区公证处作出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28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代理审判员 张雯雯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