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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东执字第497-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袁立芝与许超、杜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立芝,许超,杜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东执字第497-2号申请执行人:袁立芝,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许超,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杜磊,男,198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许超、杜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1年7月1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超、杜磊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超、杜磊的银行存款108542元(含诉讼费1270元、执行费1400元、利息3245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62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华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