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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4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肇重阳与被告沈阳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重阳,沈阳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01047号原告肇重阳,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张素萍,女,系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79847857-1。法定代表人魏国庆,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晋安、周坤,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肇重阳与被告沈阳联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其购房款的双倍即63123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查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10北新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0沈中民二终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现辽宁省高院对该案已指令沈阳市中院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虽与另案的诉讼请求不同,但另案正在再审当中,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肇重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 闯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党荣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