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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刑终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杰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杰,刘伟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长刑终字第127号抗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杰,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62********,汉族,出生于长子县丹朱镇北大街,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干部,住长子县丹南小区7排10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7月20日经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子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振国,北京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姜亮,北京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丽,又名刘韦杝,女,1976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81976********,汉族,出生于长子县丹朱镇北大街,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干部,住长子县丹朱镇苍上巷。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1年7月20日经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同年8月2日经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史选大,山西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长子县人民法院审理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杰、刘伟丽犯贪污罪一案,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1)长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宋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刘伟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三、被告人宋杰违法所得4179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后,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宋杰、刘伟丽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致本院[长检刑诉函(2012)54号]函件,建议本院对本案发回重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子县人民法院(2011)长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长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丽萍代理审判员  韩海林代理审判员  范 宁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妍发还提纲长子县人民法院: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杰、刘伟丽犯贪污罪一案,你院作出判决后,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宋杰、刘伟丽均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致本院[长检刑诉函(2012)54号]函件,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建议本院对本案发回重审。因此,有以下理由,现将本案发回你院重新审理。1、宋杰的辩护人在二审期间又提供了部分新的票据,请结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诉函(2012)54号]函件的内容,进一步查清事实。2、原审认定宋杰贪污数额为41796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量刑明显偏轻。附:长治市人民检察院[长检刑诉函(2012)54号]函件。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