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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岱商初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泰安精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精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岱商初字第1350号原告泰安精诚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