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西蒙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珠海西蒙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清,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西蒙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会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湖北永佳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西蒙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民再终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施工款计369220.40元、案件诉讼费用2101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754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珠海西蒙企业有限公司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395988.4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额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玉华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