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锦江民初字第305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3058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应为,四川法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考会。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韵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