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口岸信宝餐馆与陈金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131号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口岸信宝餐馆。业主田满云。委托代理人张雄,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金城,男。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口岸信宝餐馆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1月16日做出的深罗劳仲案(2011)2155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口岸信宝餐馆于2012年4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和解为由,主张陈金城已认可其行为存在部分过失,申请人支付了相关补偿款,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口岸信宝餐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口岸信宝餐馆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口岸信宝餐馆负担。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黎 奇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