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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宁飞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宁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冠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黄宁飞。委托代理人:陈恺恺,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代表人:黄雁南,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张冠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宁飞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张冠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宁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计9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徐文源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茅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