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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吕美华与刘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美华,刘久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吕美华,工人。被告刘久州,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美华与被告刘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美华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吕美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