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吕美华与刘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美华,刘久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吕美华,工人。被告刘久州,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美华与被告刘久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美华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由原告吕美华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葛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