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仑商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朗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93-3号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53804-6)。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新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18000008459)。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兴慈二路西、滨海二路南。法定代表人:胡华芬。被告:朗日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02386-7)。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法定代表人:徐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凯奔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朗日机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345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宁波金翔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学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