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张开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7
公开日期: 2020-03-05
案件名称
赵春革与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春革;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开商初字第109号原告赵春革,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邵华,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张家口市高新区。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赵春革诉被告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春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爱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