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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区法执字第0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朱光与张肖肖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光,张肖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区法执字第00250-3号申请执行人朱光,男。被执行人张肖肖,男。朱光与张肖肖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晋刑初字第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张肖肖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朱光于2011年9月6日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执行本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张肖肖在押服刑,家中亲属下落不明,其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朱光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1)晋刑初字第3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林增锋审判员 党军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