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石高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任群福与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底稿文件种类民 事 裁 定 书拟稿时间从2012年4月16日至2012年4月16日拟搞人张学伟繕写人校对人核批稿示意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石高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任群福。委托代理人张学,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群福与被告李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群福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群福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群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群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学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晓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