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林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余贵伏与赵亮、路章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贵伏,赵亮,路章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余贵伏,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余广东,男,汉族,1971年4月16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城关镇振林北路**号。被告赵亮,男,汉族。被告路章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贵伏诉被告赵亮、路章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贵伏于2012年4月16日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亮、路章学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贵伏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贵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贵伏负担。审 判 长 张长勇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