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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民主,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建宏,系原告法律顾问。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官,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亮。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吴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华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奥鑫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