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井连维与王振勇、谭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连维,王振勇,谭书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井连维。被告王振勇。被告谭书娟。本案在审理原告井连维诉被告王振勇、谭书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连维撤回起诉。撤诉费269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 健审 判 员 李虎诚人民陪审员 张树花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