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吴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洪,农民,家住简阳市。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4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叶建荣,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洪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勋文、被告人吴洪及其辩护人叶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初至4月23日期间,刘某、赵某麟、方某勇(均已判刑)等人在慈溪市掌起镇古窑浦村、慈溪市范市镇方家河头村、太平闸村等地以“硬牌牌九”的形式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开设赌场期间,刘某带领被告人吴洪及邓忠、张兵、李兵、陶勋柱(均已判刑)等人携带枪支、自制炸药、砍刀等工具负责望风、护赌。2007年4月23日22时许,因赌场利益纠纷,被告人吴洪受刘某指使,伙同邓忠、张兵、李兵、陶勋柱等人携带工具对前来冲击赌场的孙某峰、韩某杰、陈某、谢某强(均已判刑)、冯某平(另案处理)、韩某斌(已死亡)等人进行还击。斗殴过程中,谢某强持一支仿“64”式手枪反击,射中己方人员韩某斌头部,致韩开放性颅脑外伤死亡。后双方人员见状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吴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赵某麟、刘某、陶勋柱、张兵、李兵等人的供述、证人应某平、胡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同案犯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洪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洪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且在护赌过程中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叶建荣请求对被告人吴洪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吴洪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黄 国 定人民陪审员 杨 法 弟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