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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伍平娟与魏宝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平娟,魏宝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陈民一初字第00418号原告伍平娟,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阳平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宝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巿陈仓区千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平娟与被告魏宝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平娟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平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平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伍平娟承担150元。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