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宋东暄与周明、李妮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宋东暄。被告周明。被告李妮妮。被告孙会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东暄与被告周明、李妮妮、孙会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东暄撤回对被告周明、李妮妮、孙会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