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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商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富达药业有限公司与昌乐县青苗野棵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富达药业有限公司,昌乐县青苗野棵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商初字第238号原告安徽省富达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玉刚,经理。被告昌乐县青苗野棵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兰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达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昌乐县青苗野棵中药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