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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郓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艳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艳丽,侯昌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郓商初字第663号原告:郓城县���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16919612-5,驻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崔荣国,理事长。被告:郑艳丽,女,汉族,1970年12月出生,住郓城县郓城镇董店村。被告:侯昌荣,男,汉族,1959年5月出生,住郓城县南城小区0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郑艳丽、侯昌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