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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53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冬付与宋永东、吴海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冬付,宋永东,吴海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3531号原告张冬付,农民。委托代理人田贺山,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东,农民。被告吴海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冬付与被告宋永东、吴海军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冬付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冬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冬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冬付负担。审 判 长  姚秀娟审 判 员  刘克成人民陪审员  靳国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