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城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孙雪梅与侯文娜、赵俊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雪梅,侯文娜,赵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508号申请执行人孙雪梅,农民。被执行人侯文娜,农民。被执行人赵俊杰,农民。申请执行人孙雪梅与被执行人侯文娜、赵俊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审判员 蒋涛审判员 李跃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