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唐山燕东集团华城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唐山燕东集团华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福江。委托代理人高景方,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柏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燕东集团华城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外建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燕东集团华城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燕东集团华城水泥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燕东集团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唐山燕东集团华城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月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