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谷某某,住永吉县。被告胡某某,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离婚纠纷,现双方已和好,原告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谷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延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