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磐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丁甲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磐民初字第139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邵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荣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认识,因为当时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所以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2004年4月19日生育大女儿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儿陈某丙,并于××××年××月××日又生育三女儿陈某丁。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加之认识时年纪轻,双方根本无任何感情基础。由于被告生性多疑,性格暴躁,结婚后,被告经常与原告因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架,实施人身攻击,二人根本无感情可言。从2009年正月以后,原告因为生活所迫外出打工,原、被告就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也回浙江娘家居住,大女儿和二女儿一直就由原告父母照顾,小女儿由被告照看,由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嗜赌如命,经常因为赌博而不带孩子,经常因为这事就在电话里发生吵架。2012年,被告又把小女儿送回原告家,马上又离开原告,对三个女儿不闻不问。至此,原告为摆脱痛苦的婚姻,原、被告二人也多次协议离婚,但最终一直因为被告原因未能达成协议。现原、被告二人分居已长达4年以上,夫妻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综上所述,由于原、被告的婚姻是由于年幼无知而结婚,双方既无婚前感情基础,婚后也由于被告经常赌博,性格暴躁,对原告从不关心,双方缺乏交流和沟通,导致原、被告婚姻关系彻底破裂,夫妻分居也长达4年以上。同时被告离开原告家后也不顾家庭生活,致使双方根本无共同生活的可能。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婚生女儿陈某丙、陈某乙、陈诺某某,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承担。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邵某辩称:原告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加之认识时年纪轻,双方根本无任何感情基础。”不符合事实。如果双方没有感情基础,我们怎么可能再生育第二个、第三个女儿。原告在诉状上称“夫妻分居长达4年”不事实。被告2011年农历12月26日到江西上饶跟原告一起过年,今年正月时还一起过来(浙江磐安)拜年。我不同意离婚,我想给小孩一个完整的家。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16日,原、被告在浙江永康市龙川公园相识,当时,原告陈某甲在永康市某厂工作,被告邵某仍在金华职业中学读书。2003年原告到温某某作,被告放弃学业跟随原告在温州生活并同居。2004年4月19日,被告邵某生育长女,取名陈某乙。××××年××月××日,被告邵某生育二女儿,取名陈某丙。××××年××月××日,原、被告在江西省上饶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被告邵某生育三女儿,取名陈某丁。2011年4月,原、被告夫妻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春节,原、被告一起在原告老家江西上饶过年,正月初,原告陪同被告回浙江磐安。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结婚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夫妻关系尚好,且已生育了三个子女。夫妻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只要今后夫妻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原告称其与被告分居已达四年以上,没有事实依据。鉴于原告陈某甲无证据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其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荣团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马益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