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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学飞与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245号原告赵学飞,男,出生,汉族,住。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住所地XX。负责人李新法,该公司经理。原告赵学飞诉被告中海工程建设总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