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赵某某,女,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某某,男,1979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华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华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朱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