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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民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杨猛与被申请人吴映华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猛,吴映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信中法民申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杨猛,1982年5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科文化,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张晓兵,信阳市平桥区五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映华,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科文化,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陈东果,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杨猛与被申请人吴映华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0日作出(2010)平民初字第14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21日,杨猛向本院申请再审。��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猛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判决结果超出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申请人在庭审中举出的有关证据及相关事实,一审判决只字不提,明显偏袒原告;3、被申请人所做的工程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协议要求,至今没有竣工;4、一审无视协议中关于工程验收的约定,判决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明显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依照法定程序再审本案。被申请人吴映华答辩称:1、一审法院判决未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而是审判过程中委托决算鉴定决算额增加、原告追加诉讼请求造成的;2、一审判决格式比较规范,并无明显的严重瑕疵;3、尽管申请人的消防整体工程尚未完全竣工,但被申请人已按协议履行并完成任务,申请人应按协议支付工程款;4、申请人提供的河南泰安消防检验报告不是新证据,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杨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周冀荣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