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海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海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陵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林斌。原审被告: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夏方。上诉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海鑫船舶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浙江振兴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1)甬海法台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已在判决文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提起上诉后,未在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富煌海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