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银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北海市XX区XX镇XXX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银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张X。法定代理人:李XX.被执行人:北海市XX区XX镇XXX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丁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X与被执行人北海市XX区XX镇XXX社区居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北海市XX区XX镇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将本案全部欠款8377元(其中:本金8215元,利息112元,诉讼费50元)偿清给申请执行人张X,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银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立案执行的(2012)银执字第61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梁福希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