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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到汕尾市城区某某图文部扫描了“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交通局”的印章,后自己假冒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试验区交通局局长李某的签名,伪造了汕尾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利用该伪造的合同到汕尾市工商局办理了汕尾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汕尾某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汕尾某某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陈某、夏某、朱某证言及夏某的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文检鉴定书》((汕)公(司)鉴(文)字(2012)001号),《房屋租赁合同》,汕尾市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汕尾某某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汕尾某某商务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扫描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交通局的公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俊智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