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合江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合江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四川省合江县白米乡。因本案于2012年3月15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洁、被告人杜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23时40分,被告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EF60**号二轮摩托车从合江县望龙乡往白米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合江县合牛路13KM+800M(小地名:青果林)道路处时,与因发生故障难以移动而横向停放在道路上的李某某驾驶的川E149**号拖拉机相撞,造成杜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被告人杜某某血中乙醇浓度为88.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合江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李某某、裴某某的证言、合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该事故认定书、被告人杜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乙醇检验报告、合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运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