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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志与刘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刘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王志。被告:刘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诉被告刘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