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志与刘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刘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467号原告:王志。被告:刘守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诉被告刘守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负担。审判员 李志萍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