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户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田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户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田XX,女,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陈XX,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田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XX诉称,我与被告1990年12月同居,系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均已成年。由于婚前基础差,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烈,对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曾将我致伤住院。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殴打我,致我无法在家生活。外出谋生,我们分居已五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三间两层楼房,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陈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0年12月初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1992年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陈X,现上大学,1993年8月3日生一男孩,取名陈XX,现在户县打工。原、被告的家庭成员还有被告的父母亲。庭审中原告述称2000年盖三间两层楼房,其出资20000元,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述称的真实性。原告述称其于2009年4月7日离开家,至今未回过家,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述称的真实性。原告称被告有婚外情,经常被被告殴打,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双方婚姻生活时间长,生育两个孩子,现原告称其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XX离婚之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杭 锋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