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法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于福生与林宣荣、黄志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福生,林宣荣,黄志有,张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法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于福生。被执行人:林宣荣。被执行人:黄志有。被执行人:张红艳。申请执行人于福生与被执行人林宣荣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永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福生与被执行人林宣荣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林宣荣已将所欠的10000元全部还清,剩余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永民初字第3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