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浙温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黄勇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刑终字第330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勇。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勇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12)温平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黄勇先后19次窜至平阳县鳌江镇各住宅小区,以攀爬落水管翻窗入室,窃取财物共计人民币5438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0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勇攀爬落水管翻窗进入平阳县鳌江镇“新港花苑”4幢1单元301室王大局家,窃取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现金等物品。后电脑销赃得款1000元。2、2011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上述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21世纪”小区11幢2单元603室薛海燕家,窃取人民币1000元。3、2011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21世纪”小区11幢2单元504室,欲实施盗窃时被陈朝阳发现,而逃离现场。4、2011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永安花苑”B幢3单元202室吴昌桔家,窃取价值人民币2651元的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假发等物品。5、2011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永安花苑”B幢3单元1101室王怀中家,窃取价值人民币3866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6、2011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新港花苑”1幢1304室魏炜家,窃取“欧米茄”牌手表一只及人民币3000元和男式手包等物品。后手表销赃得款5000元。7、2011年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育英丽晶铭苑”2号楼703室周小晓家,窃取黑色“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LV”牌墨镜等物品。后电脑销赃得款1000元。8、2011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进入鳌江镇“新港花园”1幢1003室朱振宇家,窃取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人民币4000元。9、2011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市府路“恒劲”集资楼3单元305室陈海霞家,窃取价值人民币2100元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一台。10、2011年7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巴黎城”12幢1单元301室黄文彬家,窃取人民币2000元及外国货币等物品。11、2011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凌云花苑”3幢602室蔡淑文家,窃取手机二只。12、2011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永安花苑”C幢3单元502室黄巧成家,窃取青花瓷一个及龙泉刀一把。13、2011年8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玫瑰丽园”小区10幢1单元502室王小芬家,窃取人民币400元及手机等物品。14、2011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柳下路“阳光花苑”2单元402室邱秀影家,窃取人民币1000元。15、2011年8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水岸家园”D幢2单元301室谢钦雷家,窃取黑色“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人民币400元和手机等物品。后电脑销赃得款1500元。16、2011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柳下公寓”504室郑航家,窃取黑色“IBM”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价值人民币3697元的黑色“苹果”牌4代手机一只和手表等物品。后电脑销赃得款1000元。17、2011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永安花苑”C幢1单元401室杜佐铜家,窃取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18、2011年10月3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永安花苑”C幢1单元502室黄益调家,窃取价值人民币3593元的黑色“苹果”���4代手机一只及价值人民币3315元的白色“苹果”牌4代手机一只和人民币3000元及女式挎包等物品。19、2011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黄勇以同样方式进入鳌江镇兴鳌东路“永安花苑”C幢1单元201室陈雷家,窃取价值人民币3762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及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诺基亚”牌E66型手机一只和车钥匙等物品。案发后,被盗的黑色“苹果”牌4代手机一只、白色“苹果”牌4代手机一只、“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诺基亚”牌E66型手机一只、“LV”牌墨镜一副、青花瓷一个、龙泉刀一把、手表一只及银行卡等已追回,并返还给各失主。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勇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被告人黄勇退赔违法所得,返还给各失主。原审被告人黄勇上诉称,部分赃物已返还失主,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失主王大局、薛海燕、陈朝阳等人的陈述,证人曾某、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赃物价格鉴定结论,黄勇到案的情况说明,手印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黄勇的前科材料,被告人黄勇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以上证据与二审审理查明的证据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鉴于黄勇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黄勇再以上述理由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减轻处罚的理由与法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前鹏审判员  李 佩审判员  周永富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及其辩护人相关上诉、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书记员  蒋 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