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夏建统李建平杨伟东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夏建统,李建平,杨伟东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刑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夏公司”),住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9层东区,法定代表人:夏建统。诉讼代表人徐一凡,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天夏公司项目经理,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人夏建统,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天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09年9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因患重大疾病,被深圳市公安局于2010年1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尹军,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建平,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天夏公司业务副总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逮捕,201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杨伟东,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天夏公司区域销售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2010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0)第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夏建统、李建平、杨伟东犯单位行贿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深福法刑初字第660号刑事判决书。后被告单位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夏建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以(2010)深中法刑二终字第5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在本案重审过程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起诉,并向本院发出了深福检公一撤诉(2012)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单位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夏建统、李建平、杨伟东犯单位行贿罪的指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晓光人民陪审员 王晓端人民陪审员 刘正林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霞吴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