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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024号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芳馨园5号2102室。代表人:师卫东。委托代理人:傅深钧,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春华,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89号10层。代表人:竺尧江。委托代理人:王小峰,简况不详。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平水镇车站路41号。法定代理人:杨学夫。委托代理人:宋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6865元,退给原告河南省彩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审判长 吕 江 晖审判员 张钅粟心审判员 任 惠 军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辉